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诉法草案,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做出重大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增加”上:增加了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增加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附带民事原告人和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的规定。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体现了尊重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但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日趋完善时,也不能忽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修改时,立法机关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在具体条文设计方面既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的需要,也特别重视如何便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参加诉讼程序并及时获得赔偿。此修改和完善反映了国家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体现了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而言,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修改远不是权益保障的终点,而只是一个闪亮的拐点。
至于具体的条文理解方面,我们可作以下解读:
1、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财物受到犯罪侵犯而实际或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财产损害赔偿以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包括: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维修费用等。
此处应明确的是:首先,此赔偿范围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64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其次,此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刑诉法第99条仍采用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表述方式,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纳入其中。最后,此赔偿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考虑到我国的经济社会实际状况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不宜将此赔偿项目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措施
首先,该条明确了调解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而且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为诉讼双方当事人所遵守。其次,根据该条规定,不仅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可以突破“物质损失情况”的限制,而且被告人也可以通过给付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费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这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予以考虑。